发布时间:2023/01/04 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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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第一条 本委员会的中文全称为:中国工业与应用数学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或CSIAM)竞赛工作委员会,英文译名为Working Committee on Competition,CSIAM,缩写为WCC-CSIAM。
第二条 本委员会的宗旨是:科学地规划和管理与工业和应用数学相关的竞赛活动,普及工业和应用数学知识,培养和提高竞赛参与者的工业与应用数学能力,传播工业与应用数学文化。
第三条 本委员会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接受中国工业与应用数学学会的领导、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学会秘书处。
二、工作职责
第五条 本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是:
(一)对所有以学会名义(包括以学会名义与其他机构合作)开展的竞赛(以下简称竞赛)进行监督和管理。
(二)对各项竞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协助各项竞赛的组委会按期换届并进行备案。
(三)组织开展与竞赛相关的培训和研讨活动。
(四)开展和加强与国内外同类竞赛组织机构的合作与交流。
(五)完成学会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六)每年向常务理事会书面提交年度报告。
第六条 本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竞赛进行监督和管理:
(一)各项竞赛必须符合学会的宗旨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二)已经开展的竞赛须将章程和组织机构(组委会)报本委员会备案,并向本委员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竞赛如有出版物,应在出版后向本委员会上交一套。
(三)对已开展的竞赛增设子项目或子竞赛(包括与学会以外的机构合作举办的子竞赛),应在正式举办前或签约前向本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及方案的可行性论证,经本委员会研究同意并书面批复后方可举行,同时报学会秘书处备案;特殊情况须报学会常务理事会审批。
(四)拟新开展的竞赛应在正式举办前向本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及方案的可行性论证,经本委员会研究同意后报学会常务理事会审批。
(五)各项竞赛设立和换届时,组委会主要负责人(合作方出任的除外)须经本委员会同意。
(六)所有竞赛收费统一进入学会账户(财务由合作方负责的除外),每项竞赛独立核算。
三、组织形式
第七条 本委员会由5-11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3名。每届任期四年,一般情况下委员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八条 本委员会主任委员一般由学会分管领导兼任,其他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并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产生。委员中半数以上应为学会理事。
第九条 本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委员任期内无故缺席工作会议超过两次(含两次)的,视为自动退出。
第十条 本委员会按照民主投票表决方式进行决策(必要时可以采用邮件和微信方式),超过半数委员赞成方可通过和形成有效决议。
四、附则
第十一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学会常务理事会。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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