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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23/01/04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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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会财务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依照《中国工业与应用数学学会章程》及相关财务制度,特制定《中国工业与应用数学学会财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

第二条 本委员会的中文名称:中国工业与应用数学学会(以下简称学会)财务监督委员会,简称:财监会。

第三条 财监会的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相关财务制度,制定和修订学会相关财务制度及条例;

(二)监督学会日常财务工作;

(三)审核学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以及下一年财务预算;

(四)审核学会换届财务审计报告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汇报;

(五)学会有关财务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财监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学会秘书处。

第五条 财监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和委员若干名,任期四年。换届与学会理事会同步。主任一般由学会分管领导兼任,副主任及委员由主任提名并由学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产生。

第六条 财监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会议须有2/3(含)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委员任期内无故缺席工作会议超过2(含)次,则取消其资格。

第七条 财监会讨论表决的各项决议需报学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及备案。

第八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学会常务理事会。

第九条 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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