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4/15 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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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自:中国社会组织登记服务 2019-08-19
“敲黑板!”请注意,仔细看题目,今天给大家分析一下专家咨询费发给谁?发多少?怎么发?
在讲专家咨询费之前,牛牛还得旧事重提,先来说一说专家劳务费。
很多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对这两个“费”傻傻分不清,专家劳务费就是劳务费,只不过是披上了“专家”的马甲,劳务费的性质没有变,怎么发,参考常见问题之四--劳务费。
这里特别强调一点,发多少,一定要问为你单位付出劳务的专家,他(她)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有没有制定本单位人员领取劳务的规定,有规定的按规定标准发放;没有规定的,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务协议执行;禁止的,坚决不发,别给专家添麻烦。
言归正传,我们来看看专家咨询费是什么,财政部制定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规定“专家咨询费是指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01
发给谁?
办法提出,专家是指精通某一领域业务,或对相关科技业务的某一方面有独到见解,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被科研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认可的其他专业人员。
专家的定义很明确,但由于社会组织存在多个利益相关方,治理结构相对多元,因此,社会组织在判断谁应该是符合领取专家咨询费的专家时问题一堆。由于可以作为专家领取专家咨询费的情况无法穷尽,牛牛经认真研究政策并咨询相关人士,用排除法分析一下哪些人不应领取专家咨询费。
社会组织负责人
社会组织负责人一般指秘书长以上职务的负责人。社会组织负责人一般处于社会组织决策层,或是具体决策的执行层,他们对本单位课题或科研项目能否立项、结题等关键环节具有决策权。同时,有一部分负责人还是课题或科研项目的具体实施者和管理者。为了保证公平、公正,不能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因此,社会组织负责人不应作为社会组织主持的课题或科研项目的专家领取专家咨询费。
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
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一般是本单位课题或科研项目的研究者或管理者,根据办法第十二条“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研究及其管理的相关人员”的规定,不应对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发放专家咨询费。
另外,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已经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领取薪酬,而科研项目或课题是单位工作的一部分,从事该项工作不应再领取额外的报酬。
公务员
有些社会组织主持的科研项目或课题,需要邀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家进行咨询,这部分专家一般是国家公务员身份,根据公务员法相关规定,参加可以,必须报批,不得取酬。因此,社会组织不得向公务员发放专家咨询费。
一个时期以来,各地监察委就公职人员作为专家,参与主管或作为相关行业项目评审并领取专家咨询费的问题,向与其对应的行政部门频频发出监察建议。
监察建议是什么?这里普及一下,监察建议是监察机关在履行监察职能过程中,根据监督、调查结果,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纠正措施、完善管理、健全制约和监督权力制度等建议,促进法律正确实施、推进廉政建设的一种重要方式。这样的建议哪个单位也不想收到!
另外,有些行政机关明文规定,禁止公务员或参公人员被纳入与其主管业务有关的课题或科研项目的专家库。别说领取专家费,连专家的资格都不许有。
02
发多少?
办法第六条规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1500-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900-1500元/人天(税后)”;
第七条规定“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
实践过程中,社会组织的工作人员经常会提出,什么情况可以发专家咨询费的问题,有的把培训讲课费和参加相关会议的酬劳一股脑都算作专家咨询费,这是造成社会组织对发放标准产生疑惑的主要原因。
我们可以用一个5G研究的热词“应用场景”来说明在什么情况下发专家咨询费及发多少。
关于应用场景,办法中也有涉及。第八条规定“本办法所指专家咨询活动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会议、现场访谈或者勘察、通讯三种形式。
(1)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召开专家参加的会议,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2)以现场访谈或者勘察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组织现场谈话,或者查看实地、实物、原始业务资料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3)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规定“不同形式组织的专家咨询活动适用专家咨询费标准如下:
03
怎么发?
专家咨询费要合规发放,避免给单位和个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社会组织也可参照办法规定,发放专家咨询费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采用银行转账方式,避免使用现金违反有关使用现金的规定,并做好对领取专家咨询费的专家信息管理工作。
以上,牛牛给大家解答了在发放专家咨询费时遇到的困惑,有朋友又要问了,多数社会组织开展的不是中央财政科研项目或课题,为啥要参照这个办法执行呢?
首先,是由社会组织非营利特点决定的。
我国社会组织为非营利性组织,是发起人出于公益或非营利目的,无偿捐赠资金设立的,收入来源主要是承接政府、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委托的项目所得,是政府公共服务有益而必要的补充。
基于以上特点,社会组织的日常运作就要有所遵循,对于政策法规中明确社会组织为规范主体的,要严格遵守执行,对于无政策法规依据的,要参照相关行政部门发布的政策法规执行。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社会组织在开展活动一定要建立规则意识,只有这样才能符合政府监管要求,接受社会监督,实现会员诉求。
其次,是专家主体身份特点决定的。
社会组织邀请参与咨询的专家主要来自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多是办法所指的预算执行主体,大多数单位还根据办法制定了本单位的实施细则。组织部门对干部的绩效考核,纪检部门对干部的监督问责也都以相关规则为依据进行。
套用一个营销术语“站在客户的角度思考”,社会组织应充分考虑上述情况,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规则,别让专家稀里糊涂犯错误。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党员领导干部违规领取的补贴,有很大一部分是通过社会组织,以专家咨询费名义发放的。因此,社会组织一定要把握好专家咨询费的发放标准,发的好是“钱”,发的不好就是“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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