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4/15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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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自:中国社会组织动态 2019-07-08
为进一步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规范社会组织行为,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民政部启动社会组织抽查审计工作,2019年5月-8月,将对250家社会组织进行审计。
在审计过程中,我们发现很多社会组织为员工发放劳务费,作为审计发现的问题被提出后,社会组织纷纷表示不理解,为什么不能给员工发放劳务费?
这个劳务费到底能不能发?该怎么发?今日话题
劳务费是用于支付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劳务所得的收入,支付对象为非本单位员工,单位不得向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支付劳务费。
那么问题来了……“社会组织能否向未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专职工作人员发放劳务费?”
首先,对于什么是专职工作人员,社会组织中有不同的理解,有的认为凡是专门从事本社会组织工作的人员都是专职工作人员,其中包括与本组织签订劳动合同的,退休返聘的,关联单位借用的,机关事业单位委派的等。从人力资源管理的专业角度,我们认为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是指:“除兼职人员、劳务派遣人员、返聘离退休人员和纳入行政事业编制人员以外的所有与社会组织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详见《民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简单地说,就是与社会组织签订劳动合同上“五险一金”的人员。显然,定义中所描述的专职工作人员是不能够发放劳务费的。
其次,我们来分析一下定义中排除的几类人可否发放劳务费。劳务费的发放要依据是否签订劳务合同,劳务派遣人员以及离退休人员中属于党员领导干部的作为专门从事社会组织工作的人员一般不能与社会组织签订劳务合同,不能发放劳务费;兼职人员中属于行政事业单位由行政事业单位发放工资享受福利的不应发放劳务费;企业派驻社会组织的与派驻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发放工资的不应发放劳务费;与社会组织签订聘用合同(部分社会组织参照事业单位管理)的不应发放劳务费。
实际工作中专门从事社会组织工作的人员情况比较复杂,这里不能一一详述,社会组织发放劳务费所把握的原则一定是劳务合同,签订劳务合同有其客观的条件,从事劳务工作的种类在劳动法中也有明确的规定,希望大家能深入研究一下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准确把握。
社会组织违规发放劳务费及发放劳务费不合规的情形:
1.向本单位专职工作人员发放劳务费;
2.向参加本单位会议的理事发放劳务费;
3.劳务费发放依据不足(无劳务合同,无劳务内容说明,无实际工时和工作记录,发放标准依据不充分,发放时多人劳务费汇入经办人卡内,难以判断劳务费支出的真实性);
4.超标准发放专家咨询费;
5.劳务费以票抵账(发放劳务费以票报账,一般会用火车票、汽油票、书刊、餐费、住宿费等发票抵账);
6.发放劳务费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7.劳务费领取签字不合规(不签或他人代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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