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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委员会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23/01/04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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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第一条 为使中国工业与应用数学学会教育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教育委员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工业与应用数学学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育委员会是中国工业与应用数学学会开展教育活动的非法人机构,在学会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接受中国工业与应用数学学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的领导。

第三条 教育委员会的宗旨是:团结、联合、组织工业与应用数学及相关领域的教育专业人员开展教学研讨、师资培训和职业教育等活动,努力提高应用数学领域的教育水平。

二、职责

第四条 教育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积极宣传国家相关部门有关工业与应用数学教育的方针和政策;

(二)加强应用数学学科建设、指导教材编写和负责教育方针政策制定等方面的工作咨询和调研;

(三)组织工业与应用数学教学研讨会议;

(四)组织工业与应用数学及相关领域的暑期学校;

(五)联合科普委员会、青年委员会开展工业与应用数学的科普工作;

(六)承担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委托的教育咨询和调研工作。

第五条 教育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的任务:

(一)讨论审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二)制定和修改教育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三)讨论决定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组织

第六条 教育委员会设主任一人,负责领导本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设副主任1-3名,协助主任开展工作。正、副主任由全体委员会议选举产生,任期与学会理事会相同,可以连任,但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委员会名单需报中国工业与应用数学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七条 教育委员会委员应由本领域内有一定学术成就并愿为教育委员会工作的学会理事和会员担任。增补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报中国工业与应用数学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教育委员会设秘书1名,在正、副主任的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学会办公室。

四、工作制度

第九条 教育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讨论工业与应用数学教育工作发展、年度活动计划等重大问题,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研究重大问题形成的决议,报中国工业与应用数学学会审定备案。会议须有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为有效,所作决议须得到出席委员2/3以上同意票数方为通过。

第十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召开教育委员会会议时,可通过远程方式讨论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 委员应按规定参加本委员会组织的工作会议和活动,完成本委员会委托的工作。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全体委员会议的委员,视为自动退出。

五、附则

第十二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学会常务理事会。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从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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