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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23/01/04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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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专项基金、规范基金管理、推动学会及学科建设,依照《中国工业与应用数学学会章程》,特制定《中国工业与应用数学学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

第二条 本委员会的中文名称:中国工业与应用数学学会(以下简称学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第三条 管委会的职责是:管理中国工业与应用数学学会发展基金,专款专用,保证基金的使用及所资助的项目有利于支持和推动我国工业与应用数学的长远建设和发展。

第四条 管委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学会秘书处。

第五条 管委会由中国工业与应用数学学会现任正副理事长及秘书长,前一任理事长及秘书长,ICIAM 2015主席及秘书长和筹款委员会主任(仅限第一届)组成。学会现任理事长担任主任。管委会委员每届任期为四年。

第六条 管委会会议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委会主任负责召集,须有2/3(含)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七条 发展基金资助的活动和项目经管委会审核批准后,其具体的组织实施由学会常务理事会授权相应的工作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进行,秘书处全程参与配合协调。     

第八条 管委会在每个资助项目结束后对项目决算进行内部审计和考核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发展基金扶持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委员的职权是:

(一)参与并开展管委会各项工作;

(二)表决活动或项目的资助申请;

(三)考核评估被资助项目;

(四)向学会推荐捐赠线索,并积极争取社会资源,推动并促成个人或单位捐赠;

(五)决定其他相关重大事项。

第十条 赞助单位或赞助人以支持应用数学发展为目的向学会提供赞助时,赞助款纳入发展基金,管委会主任代表学会与赞助方签署《中国工业与应用数学学会赞助协议书》。该笔赞助的使用应按照赞助方意愿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本条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学会常务理事会。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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