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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奖励】社会组织科技奖励常见知识问答

发布时间:2020/04/15 1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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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学会科学技术奖?

学会科学技术奖(简称科技奖励)是指学会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中国境内面向为促进学科发展或行业科技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组织设立的科学技术奖。


学会科技奖励的监管部门是哪里?

根据《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国科发奖〔2017〕196号),面向全国或跨国境的学会科技奖励由科技部负责监管和指导,日常工作由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区域性的学会科技奖励由承办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监管和指导。


学会设立科技奖励需要审批吗?如不需要审批,还应办理什么手续?

学会设立科技奖励不需要审批,但设奖后应向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告。根据《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国科发奖〔2017〕196号),科技奖励设立后,设奖者应向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告。

具体来说,全国学会设奖后应当在3个月内向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书面报告。


学会设立科技奖励应当坚持哪些基本原则?

根据《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国科发奖〔2017〕196号)的规定,学会设立科技奖励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办奖。设立科技奖励的组织或个人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遵守我国科学技术政策和人才政策。所设奖励应符合社会公德和科学伦理,有利于科学技术进步和人类社会的发展。所设奖励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

2)坚持公益为本。科技奖励应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原则,坚持以促进学科发展或行业科技进步为目的,严禁商业炒作行为,不得使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或变相收取评选对象的任何费用。

3)坚持诚实守信。科技奖励应加强自律、诚实守信,如实向社会公开奖励相关信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仅使用简称或擅自变更奖励名称,误导社会公众。


学会设立科技奖励应当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国科发奖〔2017〕196号)等文件的规定,学会设立科技奖励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设奖者应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独立法人。学会在筹备和清算期间不得开展科技奖励活动。

2)资金来源合法稳定。学会应当有与奖励活动相适应的资金规模和资金来源,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

3)规章制度科学完备。为保障奖励活动的有序运作,学会应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

4)评审组织权威公正。学会应当设立由本学科或行业权威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评审原则,制定科学民主的评审程序,实行公开授奖制度。

5)奖励活动经常性地开展。经常性是指学会应当按照一定的周期连续开展科技奖励活动。


设立科技奖励后,学会应向监管部门提交哪些报告材料?

全国学会设奖后应当在3个月内向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提交以下报告材料:

1)设奖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奖励名称、设奖目的、设奖人、承办机构、奖励对象与奖励周期等基本情况。

2)《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信息表》。表格可从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网站下载。

 

科技奖励哪些事项发生变更,应向监管部门报告?

根据《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国科发奖〔2017〕196号)的规定,如遇变更奖励名称、设奖者、承办机构、办公场所或修改奖励章程等重大事项,设奖者应于变更事项发生后1个月内书面向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告。

 

设立科技奖励后,是否应向监管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

是的。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有关规定,科技奖励承办机构应于每年3月31日前报送奖励上一年度《社会科技奖励年度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奖励基本情况、年度自查情况、年度工作总结及奖励数据等。

 

学会设立的科技奖励属于什么级别?

学会属于社会组织,学会设立的科技奖励属于社会力量设奖,无行政级别。作为学术共同体,学会科技奖励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来自于同行评议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民主性。

 

学会科技奖励是否必须制订奖励章程(办法、条例等)?若需要,章程应包括哪些事项?

是的。根据《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国科发奖〔2017〕196号)的规定,学会设立科技奖励须制订奖励章程并明确以下事项:

1)明确奖励名称、设奖目的、设奖者、承办机构、资金来源等基本信息;

2)明确奖励范围与对象,重点奖励重大原创成果、重大战略性技术、重大示范转化工程的突出贡献者,重点鼓励青年科技人员;


设立科技奖励能否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

不能。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学会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文件来源于: 中国科协学会服务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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